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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三大诉讼法

信息来源:长沙律师网  浏览:1349次  发布时间:2014-5-19
 

管辖权的三大诉讼法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以下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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