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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

信息来源:  浏览:3952次  发布时间:2015-4-11
企业注册商标的最主要目的是将其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从而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提升自己企业的知名度,抢占市场。但是,在市场活动中,不少企业获得了注册商标之后,却因为未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引致行政处罚,甚至导致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因此,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从事商标法律事务的经验,梳理了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避免超出核准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某食品加工企业已经注册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芝麻酱、熟芝麻、干枣等三类商品上,后来,该企业在新产品小磨香油包装上使用A商标及“注册商标”的标识,结果却面临工商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为什么企业将已经注册的商标并使用在同类的商品上却被认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而遭致行政处罚?很多企业对此存在困惑。原因在于,企业已经超出商标法的规定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具有很强的专用属性,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专用权仅限于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注册商标只有在被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时方能具有排他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超出被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同样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涉嫌犯罪的,还可能由工商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或者个人而言,即使已经注册了商标,但需要在未经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该商标并标识为“注册商标”,应当另行申请商标注册,增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项目。

 

二、避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A企业享有文字、图形结合的一个注册商标,并授权B企业使用在被核准的服务上。但是,B企业在使用时仅使用了文字商标,而未将该注册商标整体进行使用。后A企业起诉要求解除与B企业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理由是对方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结果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已经获得商标局核准的商标,该商标具体应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所显示的图样来使用,商标注册人以及被许可使用人均无权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但是,实践中,不少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非常随意,比如变体使用文字、图形、或者将几个注册商标进行随意组合后再整个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商标标记,这些商标其实已经不是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了,而是一个新商标,如果企业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的,则可能会被认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否则会面临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甚至被处以行政处罚。

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图样使用注册商标,切勿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图样,包括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避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专属于被商标局核准的的商标注册人的,如果注册人名义已经改变但却未及时办理变更,商标的归属就存在不确定性,非常容易引起争议。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是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注册人的民事行为履行地、法律文书的传送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如果注册人改变该注册地址却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导致商标注册机构无法联系到商标注册人,如果商标出现争议,则会因为无法送达而丧失答辩的机会。

因此,企业面临在注册事项上的改变,无论是名义变更还是地址变更,均应及时向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同样有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避免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的时候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手续,至商标转让经核准后,才能成功转让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未经法定程序转让该商标,则该商标并未从法律上完成转让,同样有可能被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被商标局撤销该商标,且其后该商标的使用如果侵犯他人权利,则转让人也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受让人来说,如果受让的商标未经备案公告,也同样会面临法律风险,因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受让人才具有商标专用权,否则,即使受让人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费用,在转让注册未核准并经公告前,如果受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仍然有可能侵犯转让人的商标专用权。

因此,无论对注册商标的转让人还是受让人,进行注册商标转让的话,为降低法律风险,都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的登记公告手续。

 

五、避免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在实践中,企业可能会注册很多的商标,但是,很多商标的注册是起到防御别人使用的目的,而实际上企业并不会经常使用,从而产生了注册了的商标根本未使用或者极少使用的情形。商标的意义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而长期不使用的商标不具备这样的功能,因此,《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应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有:

(1)企业可以不定期使用某个不常用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方式除了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还可以将不常用的商标不定期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宣传画册和网站声明等。

(2)企业应保持主要商标处于连续使用3年以上的状态。根据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申报的实践操作,企业往往以一个主要商标提交申报材料,且商标须连续使用3年以上。企业可以考虑在产品包装的不显眼处罗列主要商标和相关防御性商标,并保留使用这些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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