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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买卖的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  浏览:4185次  发布时间:2015-4-11
矿权买卖的注意事项

    一、以行情定价
    技术专家、矿业专家对矿精粉等矿产品的现价有清晰的了解,但由此计算矿山的转让价格就不对路了。现在是买方市场,买家有定价权,高于其心理价位,一对一谈判中买家是不会成交的,拍卖的竞价转让会升值,但也不会像卖方市场时期那样打着滚的升高。因为那时升值很高的矿都是适合倒卖或股市增值的矿产,与开采价值严重脱离。现在的买家主要以开矿为目的,这些买家的心理价位是如何构成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矿山的金属储量、品位的数量和真实性;

   (二)矿山开采的自然环境、配套设施、综合成本控制程度;

   (三)该金属矿精粉在过去数年市场的平均价;

   (四)全国矿权转让市场上同类矿权的近期类比价;

   (五)同类矿权价值的本年度走向;

   (六)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政策;

   (七)竞争者的态度;

   (八)上级和大股东的态度。

    这里针对的是资金充裕的买家。可以看出矿石或矿精粉市场价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还是数年的平均价。八条综合起来就是所谓行情价。这倒是和一般商品同理。例如广交会是中国一般商品出口的最大机会,每个出口商生产商都想挣高利润,可浙江、福建的商品平均利润(含退税)是3%的时候,你想挣5%就做不到。这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是可行不可行的问题。所以随市场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价是矿主必须也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整合期间买家的现实顾虑
    十二部委的《通知》的规定限定了买家的许多行为,其中有些是严重的,买家不得不慎重考虑的。例如:

   (一)买探矿权有诸多不定因素

    对有专业地勘单位做的正规地勘报告且金属储量、品位理想的探矿权而言,买家出手前不可能不顾忌《通知》的如下规定:

   “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

   “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并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11年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买家如购买探矿权,在未来一年内,对勘查区的规划和布局、采矿权设置、采矿证和其它相关证照的办理等方面,都处于不确定状态。任何买家在掏大笔钱购买探矿权前,都不会不考虑这些严肃的问题。

   (二)买采矿权的潜在风险

   《通知》规定“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买家一般都是买大矿小开的采矿权,因为已在规模性开采的大矿没人卖。但大矿小开的矿山很可能没有办全相关证照,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污染排放、水源使用、爆破器材炸药的储存、使用、作业证照等。

    按《通知》规定,买方在整合期间是不能进行相关证照不全的采矿权转让的,是否可以进行股权变更?理论上可以一试。但办理相关证照要待整合结束,整合在一年内何时结束?

    在整合中,无疑大矿小开的好矿是香饽饽,可能地方主管部门已有整合想法或方案,股权转让后新入主的控股方与主管部门的想法或方案不一致怎么办?是否将影响相关证照的办理,真拖上两年怎么办?强龙不压地头蛇是亘古不变的常理,如何协调、成本多少?都是问题。买家不会不慎重考虑。

   (三)整合主体的潜在负担

    现在矿山的大买家都是合格的整合主体,他们可能与当地选择的整合主体撞车,一旦撞车,化解需成本,成本又是个未知数。即便只有买家当整合主体,整合主体的负担又是什么?如果必须整合某些小矿,而小矿要价过高怎么解决?买家本是相中某矿来的,如果买萝卜必须搭白菜,是否值得?没有哪个买主愿陷入当地矛盾的纠缠。

    既然矿权转让市场是买方市场,矿主想出手矿权,必须紧贴买方需求,不考虑买方的顾虑,矿主就难以实现目标。如何使买方甘愿冒此风险,这么大笔的交易肯定不是个人行为,搞掂个别人是徒劳的。物美价廉可否?至少可以一试,就拍卖而言,以物美价廉入场,最后结局竞争决定,竞价最高者无反悔余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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