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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招、拍、挂中的法律风险

信息来源:  浏览:4002次  发布时间:2015-4-11
矿业权招、拍、挂中的法律风险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此后,我国各地矿业权出让开始逐步试行招、拍、挂制度。目前的状况是“双轨制”,行政审批和招、拍、挂并存。据统计,目前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有2万个矿山企业是通过招、拍、挂的市场机制取得矿业权,其它则为通过行政方式取得。今后几年我国将逐步推行直至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彻底取消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矿业权。

  那么,作为投资者的企业或个人在通过参加矿业权招、拍、挂活动获取矿业权的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风险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投资者的充分重视:

  1、矿业权是否有争议。按照规定,有争议的矿业权不能作为招、拍、挂的对象。但是,一些地方的矿管部门由于审查不严或其他原因将此类矿业权推上市场。投资者如取得这类矿业权,将给今后的经营带来无穷的后患。为此,在参加招、拍、挂活动前进行调查、核实。

  2、矿地使用权是否已解决。在我国,矿产资源和土地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获得矿业权并不必然就取得了该矿地所依附的地表的土地使用权,后者需要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而获取。为此,投资者在参加招、拍、挂活动过程中,应当与矿管部门就矿地使用权问题作出详细的约定。

  3、拟支付的矿业权价款是否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由于是竞价,矿业权将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招标考虑综合条件)。一些投资者在支付了“天价”之后,资金紧张,致使今后无力经营,甚至因投入不足导致矿业权被政府无偿收回而灭失。

  4、是否已树立了风险投资的意识。矿业经营活动,特别是探矿活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有可能找着矿,也有可能找不着矿。如找不着,将导致所有的投入血本无归。而招、拍、挂活动中,政府并不保证投资者在找不着矿的情形下对其投资损失给予补偿。为此,投资者需树立风险意识。捉矿活动最大的风险就是不抓风险的风险。

  5、如何提高通过竞标取得矿业权的成功率。出价最高并不必然能中标。投资者应当在投标文件上多下点工夫,详细地介绍自己在资金、技术、设备、方案、回采率、安全生产投入、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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