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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种类

信息来源:  浏览:2067次  发布时间:2015-10-2
公司诉讼的种类

    公司诉讼的种类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10)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11)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2)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13)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4)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15)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16)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17)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8)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19)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20)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21)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22)公司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23)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4、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24)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三、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

  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25)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26)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27)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

  (28)股权转让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诉讼;(29)要求出资不实或其他有出资瑕疵的股东民事责任承担引起的诉讼;

  (30)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或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

  (31)因股权继承引起的诉讼;

  (32)因股东离婚分割股权产生的诉讼;

  (33)因股东分立或合并涉及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

  (34)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诉讼;

  五、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35)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3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37)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公司诉讼的主体

    一、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是指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人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为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义务。

  1、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时公司具有表达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

  2、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

  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即为直接侵权人。

  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

  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

  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也叫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共益诉讼。但该诉讼制度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即首先提起诉讼的股东有必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其次,提起诉讼有前置书面提请公司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当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才可行使。否则,即直接适用公司直接诉讼。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

  1、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

  股东派生诉讼赋予的是股东的权力,顾名思义,原告应为提起诉讼的股东。其不受持股时间及持股数额的限制,但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

  2、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我们公司法不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同时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样也能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3、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本质上来分析,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的,公司又是派生诉讼中必要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公司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表达出它对诉讼的态度,并且直接承受诉讼结果。公司成为诉讼的实质上的原告,但因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控制下,丧失其法人独立人格,无法真正体现公司法人的自由意志,而为查明诉讼事实,使法院的判决能对公司直接产生拘束力,公司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四、股东撤销诉讼

  股东撤销诉讼是指公司决议违法、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股东可直接以自已的名义起诉公司的一种制度。

  1、股东撤销诉讼的原告

  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的是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对公司行使诉讼,这样有利于股东权益加以行使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保障,故原告为提起诉讼的股东。

  2、股东撤销诉讼的被告

  公司的决议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但其效果归属于公司,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故股东撤销诉讼中的被告为公司。

  五、司法强制解散诉讼

  司法强制解散诉讼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83条。

  1、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原告

  以人合为基础而构成的有限公司,如股东意见不合或某种利益发生冲突,在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或无法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的情况下,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行使司法强制解散权,故原告应为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被告

  司法强制解散诉讼的目的是要消灭有限公司,让其丧失法律人格,故被告应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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